“法治国家”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转载)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国家”一词先由学术界提出,然后转化为政治命题,韩大元在2014年114日《检察日报》发文提出,作为原则“法治国家”是指导国家所有生活的理念,贯穿在社会生活的始终,也可称这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客观的宪法秩序。法治国家的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而且也是优越于其他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法治国家的自由价值通过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得到具体化。从本质上讲,自由是宪法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价值的维护既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同时也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价值。另外,在我国宪法体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需求和存在方式,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实际上,宪法体系是在平衡自由与平等价值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自由的牺牲可以保障平等价值。
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切国家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法治国家出发点和目标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整个宪法体系也要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人权的宪法保障既包括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在现代宪法体系中的人权一般具有两重性,即作为主观公权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客观宪法秩序的基本权利,每一种权利通常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秩序的性质。形式或制度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法治实质要素的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制度化,是宪法本体价值的载体。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约机制。现代宪法体系中的权力分立的功能并不仅仅消极地限制国家权力,而积极、主动地对国爱概略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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