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最新变化研究》期刊要点
1、中国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保险赔付额度不足,赔付率低下。独立保险制度的缺失使保险赔付率还不及国际同类灾害赔付的1/3,相比日本在东日本大地震后迅速、果断地处理了地震保险金的赔付问题,赔付率达99%,我国在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还有很多地方需向日本学习。2、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1)政府介入的地震保险模式;
(2)创立了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
不足:地震保险产品的商品化欠佳导致地震保险费收入增长缓慢。
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面临的三大难题:一、地震保险无法适用“大数法则”;二、地震损失巨大,商业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三、参保人的逆向选择使地震保险举步维艰。
4、商业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两种渠道将地震风向转移出去:
(1)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灾难债券,使地震保险产品证券化,从而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2)推行再保险制度,通过再保险减轻保险人的承保压力,将地震灾难损失转移出去。
5、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流程:
首先,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由日本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然后通过签订A特约将保险金额100%全部投保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再保险分为三份:一部分通过签订B特约,反向向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一部分通过签订C特约,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还有一部分自己承担。
6、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赔付流程:
地震损失发生后,投保人直接向原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其根据受灾损失的大小,将理赔分为三级:首先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其次,超过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其向地震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最后,超过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其向日本政府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日本政府负责赔偿。
7、政府介入的地震再保险制度有其优越性,该制度不仅可以增强国民对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信心,而且能够在商业保险公司无力赔付的情况下进行地震损失的赔付。
8、日本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将保费的一定比例纳入该账户,从而保证了在地震发生后能够有效地从中提取资金进行赔付,但伴随着日本今后可能面临更为频繁、强度更大的地震灾害,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面临挑战,日本政府也在积极修订地震保险的条款,其中就包括提高日本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9、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尽早建立自己的地震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设立中国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的纽带,从而部分将风险转移出去;同时设立地震再保险专项会计制度,专门用于地震灾害损失的赔付;最后,中国可根据自己的城乡二元结构,设置不同的地震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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