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d972151 发表于 2024-10-16 02:50:10

也谈中诚、工行为何必须刚性兑付诚至金开1号

  首先还是要感谢中诚信托和工行在年未给我们奉上这出大戏,在最后关头终于不出意料的刚性兑付了“诚至金开1号”,也恭喜“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都能拿到本金,虽然没有了收益,但是也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
  到现在,看到还有很多人在认为这次刚性兑付是因为政治压力,否则中诚和工行完全没有必要刚性兑付。我只能说,你太不了解金融了。当然,在这个没有法制,遍地都是流氓机构的国度,过往的经历让大家有“站着借钱,跪着讨钱”,“借钱不还,也是没有办法”的思维,也是有其客观原因的。
  但是在金融领域,毕竟明面上还是受监管的,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信托公司、信托行业就是在《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范下运作发展。在本人的《信托计划为什么要刚性兑何?信托公司有没有资格违约?》的文章中,已经说明了信托计划风险的分类和承担原则,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信托计划的发行,必须要求受托人对融资方做全面的尽职调查,根据风险制定合适的方案,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可控。但是在“诚至金开1号”这个信托计划案例里,根据报道中诚和工行是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尽调做得很粗糙或者没有做尽调,这种情况下,把融资方包装成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易对手。客观上说,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之所说“可能”,不是因为不敢肯定,而是因为犯没犯罪得人家法院说了算。光就资料看,中诚和工行完全就是诈骗犯。
  为什么说是诈骗犯呢,我们还得看这个事件背后的另一个现实背景——振富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平彦被警方控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中诚和工行违约,那边必然要把责任都推到王身上。但是,中诚和工行在这个信托计划上的身份并不光彩,发行行为本身就有过错,是没办法撇清责任的,一旦违约,下场只有一个,就是成为王的“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到这一步,中诚和工行也是连带责任,必须兑付的,并且一旦走到这一步,两家机构要付出的远不会只有三十亿。
  所以,其实这个信托计划的刚性兑付结果是早已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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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信托计划为什么要刚性兑何?信托公司有没有资格违约?》
  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14980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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