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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用的挖他祖粪不配当公务员,民生无小事,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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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07: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绝望前的最后希望 苦盼应得的公道


  尊敬的领导:

  本人周志好(曾用名:周志民),今年50岁,河南焦作人。这次写信反映情况可以说是我绝望前的最后一丝希望,渴盼领导百忙之中能倾听了解一下我的情况,在这里我感激不尽了。

  我原来是河南省焦作市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司机,90年代中期后公司因经营不善一路下坡直至破产,2001年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专门成立了北辰公司债权债务清理组,我作为清理组工作人员继续开车一段时间后被通知回家,至此便进入了“不是下岗、不是失业、不是辞退”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而从此,我的社会保险也再没获得应得的缴付,我也没有从企业破产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2006年8月25日,焦作市人民政府与北辰公司签署了《关于解决车站街1、1、3号商住楼建设工程遗留问题的协议》,协议上上第二条明确列出:“乙方(北辰公司)保证用甲方支付的补偿金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支付拖欠乙方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资金……”但实际上,北辰公司并没有按此条款履行义务,我应得的6万元补偿金北辰公司债权债务清理组一分未给。

  当时,市政府给北辰公司的补偿金达272万,黑纸白字写明了首先用于支付拖欠乙方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资金以及拆迁户过渡费等。但我以及其他员工却分文未得,这么多年我们心存疑问:究竟这笔钱到哪里去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任何人给我们答案!

  为了公道、也为了生计,我先后到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焦作市中级法院打官司,却全部败诉,败诉的理由是:公司注销,我与北辰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我要求北辰公司支付三金没有法律依据。但一直以来,我对仲裁委及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留守人员留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清算小组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列入清算费用。我在单位注销后仍留在单位工作,属于留守人员。法院如此判决,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有,市政府专门给付272万给北辰注销后的清算组,明确说明用于支付企业注销后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保资金等,这笔钱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人追究?我希望仲裁部门和法院能给我一个信服的说法。

  该得的补偿自己一分未得,不该该受的气自己却没地说理,这么多年,生活的贫困和冰冷的判决已经把我压弯了腰。为了生存,作为“4050人员”的我尝尽艰辛出外打零工,期间一次意外事故让我的腿脚终身残疾,现在年过半百的我一身病痛,丧失了劳动能力,连平时的日常生活都很困难。直到现在,原本企业应缴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险依然没有缴上,没有办法的我准备靠卖肾来缴纳养老金!

  再次感谢领导读完我这封用泪写成的信,我相信这世上还有公平和正义,恳求您能督促相关部门帮助我解决困难,能够让我得到我应得的补偿,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我

  含泪鞠躬,万分感谢!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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